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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强制清除决定书  
 
来源:北京市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发布时间:2008-04-25
 
 

 
  京宣城管罚字[2008]050052号 

  相对人:此处物品堆放者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14号楼北侧楼门东侧出口台阶处
  案    由:擅自堆物堆料
  2008年1月29日,北京市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检查中发现有人在公共场所擅自堆物堆料,遂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2008年1月29日9时1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有人在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14号楼北侧楼门东侧出口台阶处堆放旧三合板、泡沫塑料板(详见现场证据照片)。检查现场时,无人参与现场检查并对以上堆放物品主张权利。
  此处物品堆放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属于擅自堆物堆料行为。
  2008年2月2日,本行政机关在上述地点张贴了《权利义务告知书》,2008年2月13日,本行政机关在上述地点及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张贴发布了《公告》,限此处物品堆放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接受调查,但仍无人为此行为主张权利,接受调查。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的影响市容的物品无法确认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物品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物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责任。公告期间届满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对违法堆放的物品予以清除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此处物品堆放者在2008年6月25日16时30分前自行清除该处物品,逾期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清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甲3号)或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8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宣武区半步桥街50号)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五日